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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②|判决后,确无可执行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9-25 09:04:03 点击量: 691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驾驶载客三轮摩托车,从雨城区西门南路往县前街方向行驶至西大街与南正街十字路口时,将从左向右横过街道的被害人李某珠(生于1966年11月11日)撞伤,李某留在现场等候,李某珠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属支付了被害人家属6万元赔偿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珠负事故次要责任。其后,景某民、景某如、刘某龙作为李某珠的继承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判决李某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10142.8元,因李某未履行上述赔付义务,景某民、景某如、刘某龙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尚处于刑期内的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及时对李某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启动传统查控。根据查询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核实:三轮载客摩托车为无处置价值的老旧车辆,且系本案事故车辆,毁损严重;所冻结的银行账户系养老金账户,每月仅进账1200余元生活保障费。为进一步核查李某的财产情况,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李某住所地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得知:李某71岁,无经济来源,无财产,主要靠载客三轮摩托车赚取微薄车费为生,因发生事故,失去了唯一生活来源。李某又系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需要长期服药,每月都要固定支出医药费,并且于年初摔倒造成了腰部骨折,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法院冻结了养老金账户后,李某每个月的医药费也无法保障。执行法官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自愿申请解除对李某养老金账户的冻结措施。李某也自愿表示解除养老金账户冻结后,他每个月只取600元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剩余的钱每半年一起取出来一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景某民、景某如、刘某龙。

【法官说法】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执行到位。“执行难”案件通俗地说就是“有钱不还”,给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法院“执行不力”,但“执行不能”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是“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法院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司法救助三种处理方式。其中,终结本次执行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之后法院要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立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不能”案件数量众多,申请执行人应理性看待“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不力”,如若不理性看待不仅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还会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日常生活中还应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同时,对于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如申请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下落不明甚至死亡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那么,我们要怎样预防执行不能?雨城法院法官在此提醒:

一、提高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

二、提高财产保全意识。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三、提高配合执行意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可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