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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草坝法庭 发布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5 09:43:04 点击量: 1262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草坝法庭

发布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其审理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关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雨城区人民法院草坝法庭结合2022年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审理情况,精心筛选并发布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以期指引劳资双方准确把握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增强双方维权意识和依法用工意识,着力维护和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就业环境。

案例一:范某诉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案例二:孙某诉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案——取消员工福利保障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案例三:陈某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以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以外原因离职的无权依据该条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葛某诉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案例五:张某某水务公司劳动争议案——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张某某劳务公司、关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劳务派遣用工中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七:吴某医院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八:王某诉某项目公司劳动争议案——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标准。

案例九:李某某水文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对不予受理通知或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

案例十:李某某石油公司劳动争议案——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可相互变更无需另行仲裁。

案例一

虽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据此终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劳动者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范某于2020年11月11日入职某工程公司。后公司通过微信向范某发送空白劳动合同让其签订,范某未予签订。范某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范某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基于用人单位负有用工管理职能且较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固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上,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需考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哪方过错导致。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二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取消住房等福利保障,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孙某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销售督导工作。该公司实行差旅费固定补贴,并按月随工资发放。2022年4月前,公司实行一人负责一个区县的督导工作,并在除雨城区外的区县通过租房的方式为员工提供住房保障。2022年4月,公司对督导区域进行重新调整、划分,调整后孙某负责三个区县的督导工作,并在其中一个区县继续采用租房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孙某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实质属于降薪,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电子公司调整督导工作管辖范围,从原来的一人负责一个区县的督导工作且采用租房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变更为现在的由孙某负责督导三个区县的督导工作,虽在其中的一个区县继续采用租房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在差旅费不变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孙某收入下降,对此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故孙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公司应当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0日,陈某入职某汽车公司工作。后公司未按月发放劳动报酬。2021年10月27日,陈某提出离职申请,辞职报告载明“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陈某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陈某辞职系个人原因,并非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故陈某要求汽车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四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日,葛某入职某快递公司工作。2020年8月1日,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收款管理办法》,并于同年9月向劳动者公布,该办法第2条载明,收派员出现无故晚交现金收款超三个自然日或查实确属挪用公款的,不论金额大小,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葛某于2021年6月8日收到客户月结款1247元,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客户月结款1334元。两笔款项葛某均于2021年6月22日向公司支付。2021年7月10日,公司在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后向葛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葛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要求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首先,公司依据《收款管理办法》系通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且进行了公示,故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其次,葛某作为劳动者,确有违反前述《收款管理办法》所载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公司作出解除与葛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有事实依据;再次,公司建立有工会组织,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之前通知了公司工会,书面解除通知也送达了劳动者,故公司的解除行为程序合法。综上,公司系合法解除与葛某的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无需支付葛某赔偿金。

案例五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1日,张某入职某水务公司工作。公司制定的《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上班开始后15分钟仍未到工作岗位上班、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5分钟或提前15分钟上下班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两天正常工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达十五日者、试用期员工旷工一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中,张某存在上班迟到超过15分钟但最长时间均不足半天的情况,公司以张某累计旷工达十五日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某水务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

法官说法: 迟到、离岗、早退15分钟即算做旷工,旷工一天扣两天正常工资的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按照实际旷工时间认定,不能直接认定旷工一天,这种扩大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显失公平,应认定条款无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累计旷工达十五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张某不存在旷工达十五日的事实,故公司以张某旷工达十五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例六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8日,某劳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后张某被派遣至关某公司工作。2018年5月27日,张某因搬运大理石砸伤右腿。2019年7月4日,张某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张某向某劳务公司和关某公司索赔未果,提起诉讼要求二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由某劳务公司赔偿张某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某劳务公司系本案用人单位,关某公司系用工单位,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因工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某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因以存在过错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为前提,张某在工作中因搬运大理石砸伤右腿,并非用工单位原因造成张某损害,张某亦未举证证明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故对张某要求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七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基本案情:吴某自2011年6月起到某医院工作。2020年4月,吴某到上海市某医院进修,进修时间一年,医院为吴某支付进修费用28530元。同时,吴某承诺进修结束后回医院连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十年,若违约自愿按照进修学习费用的3倍支付违约金及处罚费用。同年10月1日,吴某提前结束进修后回到医院上班,直至2021年9月提出辞职,并于2021年10月14日正式离职。医院认为吴某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离职,应当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

法院判决:吴某支付某医院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吴某违反2020年4月进修时承诺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八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比照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生活费。

基本案情:王某入职某项目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止。该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停工,截止2022年诉讼时未通知复工。公司停工后,王某每月为项目公司报税至2021年12月,期间未到其他公司就业。项目公司支付了王某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王某起诉来院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

法院判决:某项目公司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王某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并按照雅安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王某自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

法官说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停工、停产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姑且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王某仅为公司报税,并未提供正常劳动,该期间工资依法参照当时雅安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支付。

案例九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不服,应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李某负责水文监测工作。李某认为其系某水文站员工,该水文站认为与李某系承包关系。2021年11月22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21年12月30日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除终局裁决以外的仲裁裁决均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案例十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阶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诉讼阶段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当予以准许,无需另行仲裁。

基本案情:李某2008年5月1日入职某石油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李某送达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李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石油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某石油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

法官说法:对于此类情况,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支付赔偿金与支付经济补偿系不同的请求,只有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经过了仲裁,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另行仲裁;二是认为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予合并审理。2022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该意见第五条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可对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判决,无需当事人另行仲裁。该规定有利于劳动者高效便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