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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给男友,女子毫不知情成“背锅侠”

发布时间:2023-04-04 16:42:57 点击量: 1270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遇到银行卡被借用的情况,大多数人碍于朋友、亲属等关系,觉得对自己也没有什么影响,便将银行卡随意借予他人使用,殊不知,出借银行卡存在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经济纠纷。

案情回顾:魏女士与案外人刘先生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因刘先生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银行卡被冻结,刘先生遂向魏女士借用银行卡。后周某向魏女士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同时将该笔转款备注为“借款”。因刘先生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周某以转款记录为据提起诉讼,要求魏女士归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魏女士银行账户收到周某转款15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可以视为周某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但双方对借款主体存在较大分歧,周某主张魏女士系案涉款项的借款主体,而魏女士辩称案外人刘先生才是系案款项的借款主体,与周某不相识更不存在借贷合意。为此,魏女士提供了案外人刘先生犯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的判决书及该案中刘先生对使用案涉银行卡的供述,以及刘先生的会计关于刘先生使用案涉银行卡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收款的银行卡从开卡之日便由案外人刘先生保管使用。此时周某与魏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周某,周某应当对其与魏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而周某未在法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除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刑事犯罪外,还有可能会导致民事诉讼,甚至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案就是因出借银行卡导致诉讼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故当事人以银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视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就需要银行卡的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银行卡的事实存在,否则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生活中,大多数人出借银行卡的事实往往难以举证。本案中,因刘某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底,公安机关已对其犯罪证据进行了调查确认,魏女士的举证才得以如此顺利。若魏女士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银行卡由案外人刘先生保管使用,裁判结果可能对其不利。所以,大家千万注意,出借银行卡风险极高,不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