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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水文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对不予受理通知或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3-01-29 09:38:05 点击量: 2266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不服,应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李某负责水文监测工作。李某认为其系某水文站员工,该水文站认为与李某系承包关系。2021年11月22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21年12月30日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除终局裁决以外的仲裁裁决均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