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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石油公司劳动争议案——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可相互变更无需另行仲裁

发布时间:2023-01-29 09:38:34 点击量: 1972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阶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诉讼阶段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当予以准许,无需另行仲裁。

基本案情:李某2008年5月1日入职某石油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李某送达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李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石油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某石油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

法官说法:对于此类情况,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支付赔偿金与支付经济补偿系不同的请求,只有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经过了仲裁,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另行仲裁;二是认为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予合并审理。2022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该意见第五条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可对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判决,无需当事人另行仲裁。该规定有利于劳动者高效便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